关于公司解除和员工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之讨论
公司由于项目失败、经营困难,需要裁减某部门的四名员工,于是发生了经济赔偿问题,以下几个请懂行的帮忙解答:
1.劳动协议是否有效
因为2002.6.13日进入公司时,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3年期的合作协议书,记录了每月底薪、有效时间、工作内容、第一年度
的身份。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2.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发放额
鉴于提前一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老板于10.9日召集将被解聘的4人进行口头通知。并说好下个月的9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
告知四位10日起不要再到公司上班,请问10.9---11.9期间的工资给多少?是按正常工资发放吗?
3.何时付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老板要求四位员工13号办理完交接手续、领取解聘证明书、签字
单位规定每月5号发放上个月(1日--30日)工资,那么这四个员工是不是要等到11月5号再去公司领取10月份工资,然后再等到11月9号载
区公司领取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了一年零4个月)
10月1日---10月13日(或者9日)的工资是否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领取?10月13日---10月31日的工资按什么标准领取?10月31日至11月9
日的工资又按什么标准领取
4.老板因为不想付赔偿金,于是不再解聘这四位员工,但提出转岗,怎么办?
转岗后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于原来协议中的规定,月薪也远远低于协议规定。这四位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这一转岗要求,同时继续要求公司
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5.请问如果采取仲裁,最后的仲裁申请费和处理费由谁支付?
谢谢大家的支持,的确需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