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进厂,厂里每半年签一次合同,现在的.合同是2008年签的,现因为厂里违反劳动法员工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以前都说从进厂时开始计算,但现在劳动仲裁的都说从2008年新签合同之日前开始计算.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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