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1日正式与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基本工资1200,三险另定(后悔),约定了试用期走人要缴付相当于一年工资的违约金,公司还要走了我的.学位证。现在工作两个半月后,一分工资未发,三险未上;老板性格比较急,经常加班,周末只休息一天,还老训人,态度恶劣。我已经没有耐心了,想走。想问一下:1.根据劳动法,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为我当时不懂,约定了试用期内的违约金,那我是否还要缴纳?2.公司应该无权扣留我的学位证和档案,如果公司执意扣留,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多些各位解答!法律,看来还是要多了解:(
本文链接:https://www.fanwengao.com/htfw/ldht/lfuecq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