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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1-05-27 阅读: 7.68K 次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

1、分期付款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有时出卖人也会考虑提出对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进行特别约定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是已经交付给了买受人的,所以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有可能提出自己在因买受人的过错而解除合同时有权抵扣已收取的价款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赔偿的条款。如果这种约定过于苛刻,就会对买受人不利。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法律应当对合同显失公平的约定作出限制。《合同法》除在总则中有关显失公平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起到这方面作用外,还规定,出卖人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金额。如果标的物毁损,那么出卖人当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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