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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5-04-17 阅读: 1.2W 次

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本文是范文稿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范文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X县人民法院围绕影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影响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突出问题

  (一)涉诉信访、上访是最大的屏障

当前,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谈之色变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混迹在这些人员中的无理闹访、缠访者,动辄举条幅、呼口号公然诋毁法院裁判或法官声誉。本次调研结果,也表明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1、涉诉信访制度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冲突。信访制度本来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但由于从上到下实施“信访一票否决制”,部分领导只关心信访、上访问题是否解决,而不关心信访途径、信访理由是否正当。部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只要来访就给登记、下批件,甚至出现一起案件多头下批件、重复下批件的情况,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2、对无理闹访、缠访打击力度不够。在信访大军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法院害怕信访的心理,通过闹访、缠访或在交通要道、政府党委门前举条幅、呼口号等方式,恶意诋毁法院裁判、诬陷法官,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或利益。目前,由于缺乏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蝴蝶效应频频上演。还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扩大信访功能,传授缠访、闹访的方法,指引上访路径,散播相关领导住址及联系电话,怂恿当事人不进诉讼程序,不走合法途径,煽动群众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审判公信力。

  (二)执行难是明显短板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不仅会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增加他们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1、案多人少影响执结率。本院执行局现有执行人员六人(含一名临时聘用人员)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执行案件,人人都倍感疲惫,很少能拿出耐心和精力规劝当事人主动履行和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由于长时间的高负荷工作和精神极度紧张,消极怠工思想逐渐滋生,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缺少勇气和“杀气”。

2、执行标的范围扩大增加了执行难度。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说,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案件执行标的从过去钱款执行为主,向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子女抚养权交付为主转变,而执行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财力,有时还要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好各种诉讼程序,如举行听证会、联系座谈会等,为及时、全面地执结案件造成障碍。

3、当事人缺少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败诉当事人都已经做好了应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准备,规避执行手段层出不穷,如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举家搬迁、外出打工逃避执行,寻找借口推脱执行,甚至公开肆意对抗执行。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前,申请人很难提供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加之,现有的常规执行手段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求。想具体完善细化各种执行措施,又缺少相应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以至于执行工作处在申请人情绪激愤、社会舆论强压、承办法官作难的尴尬境地。

  (三)司法公开力度不能满足群众的期盼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微博在线答疑等推行“阳光审判”。尽管这些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人们对法院印象还停留在“很神秘”的阶段。

1、公开裁判结果不如公开裁判过程。裁判过程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机密,尤其是合议过程和审委会讨论过程。可能是基于“密之所存、奇之所在”的原因,人民群众、法学专家、新闻媒体对裁判过程的兴趣远远大于裁判结果。而探究、揣测裁判过程中,“暗箱操作”、“司法不廉洁”、“徇私舞弊”等等这些妄语应运而生,并在以讹传讹中,破坏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2、卷宗内容不愿公开引发诟病。法院的各类卷宗材料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举证、参加庭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记录凭证。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可以查阅、复印相关卷宗材料,但法院卷宗是否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专家学者采集案例而请求阅卷时,法院总是遮遮掩掩,引起他们的不满。

  (四)裁量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理念,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

1、法律自身不完备。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允许法官造法,案例仅有指导审判的作用,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成文法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导致法官在具体裁判中适用法律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目前,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进法院,法官往往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相似法条进行裁判,同案不同判也就显得正常不过了。

2、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上存在差别。司法诉讼讲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对同一案情的案件,如没有证据支持,别说同案同判了,恐怕输赢都很难保障。

3、法官个体素质不同。由于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经历、思维方式、价值取向、思考习惯,造成法官个体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运用方法、审理模式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映在同一问题甚至同一案件上,就是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五)案件质效有待提升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政策相冲突等客观因素外,个案的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和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1、重实体轻程序,引起当事人的不必要误会。只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忽视程序的作用,久拖不决、久调不决、不按期送达、接见当事人不规范、简易审合议判、合议庭成员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等诉讼瑕疵,使法院裁判公正性遭受不必要的怀疑。

2、法官业务素质、宗旨意识、责任心有待提高。有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进取心,不注重学习新颁法律和探究立法精神,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遇到有点难度的案件就拿不准,判不明;还有一些法官心中存在官本主义思想,宗旨意识不强,只看领导脸色行事,对群众生、冷、推;个别法官对工作缺少责任心,对待当事人提供信息不果断采取措施,错失结案良机,对待审判流程管理不屑一顾,总是致使案件超审限。

3、对行政权制约力度不够。权力需要制衡和监督,这里的“权力”还包括相关领导。群众打官司时都会在心理对诉讼走势做一个预判,如果对方是权力机关或相关领导的话,他们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持有怀疑,当裁判结果正好印证了他们的猜测,裁判不公正就会在社会上传播,司法公信就会遭到质疑。

  (六)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其他因素

1、针对民众存在疑问的社会热点问题,缺少积极地回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资讯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法院审判的案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由于社会大众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对他们存在的疑问(如“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为什么不同判?又如,这个官员贪污几十万被判无期,那个贪污上亿元才判几十年,为什么?)承办案件的法院没有站出来进行解答,以正视听,而是放任他们利用媒体一再炒作,蚕食了民众对法院裁判信任和尊崇。

2、糟粕文化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官官相护,清官少”、“人不和天斗,民不和官斗”这种在历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还发展演绎出了“大个帽两头翘”“有理无理,先送礼”等这样的谚语,在社会上流行。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建议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系统、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为之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建立信访终结程序、完善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树公信。

如果想进一步扩大司法诉讼程序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设置涉法、涉诉信访一次性终结机制,完善信访流程管理,否则,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1、建立信访一次性终结程序。所谓信访一次性终结程序就是指信访案件在经过办理、复查与处理后,信访问题中的合理诉求已妥善解决、信访理由不成立已得确认的,信访人不得再次信访,如仍然缠访、闹访,各级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登记和签批交办,对于涉及犯罪的和恶意煽动群众集体上访、信访的,还要主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2、完善与诉讼程序相衔接信访流程管理制度。信访部门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实质审查制度,甄别案件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如正在诉讼中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坚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转向诉讼程序;对已经走完了所有的救济程序仍然不服的,经审查确因裁判错误而导致信访人的信访,则应依法交由具体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变司法作风、提高案件质效,赢公信。

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以提高案件质效为抓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赢得公信。

1、积极改变司法工作作风。人民法院要不断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干警的服务意识。一是要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定期到辖区乡村、社区,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解答疑惑、引导人民群众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教育干警学会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接待、询问时杜绝冷、横、硬、推的现象;三是强化巡回审判,督促干警走出办公室,走进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到百姓家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所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努力提高审判质效。“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公正”。公平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如果不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一是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如建立“月案件质量评查”、“发回、改判案件评析”、“疑难案件讨论”等;二是加强干警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三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案件归类,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当地裁判标准。

3、坚持强化队伍建设。只有把司法价值凝聚到法院队伍建设中去,作为核心内容来抓,才能为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二是组织干警学习新颁法律、法规,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三是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对正反典型的学习,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四是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要不断满足一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物质装备和生活文化需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拼搏争优、勇作“铁项法官”的良好工作氛围。

4、不断完善便民措施。在细节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增设便民新举措,重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一是结合“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督促干警定期到企业、村镇“大下访”“大排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指导他们正确签订合同、及时处理排查出的潜在问题,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二是在立案阶段,对下岗工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困难群众、企业缓减免诉讼费,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不因经济困难而将他们拒之法庭大门之外,确保他们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三是审理过程中,要做好接待和审理工作,要耐心倾听、悉心释法、费心调解、贴心服务,公正裁判,让当事人无时无刻都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四是在判后答疑时,注重以情释法,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帮助他们理解法律规定,纠正他们的错误认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扩大司法公开,提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开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保障司法的公开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人保护、有碍法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外,其他有关案卷信息,只要征求当事人同意,即应及时、全面地公开。

2、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利用现在已发展成熟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制作电子数据档案,以便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都能查询到相关案件信息。

3、不断丰富社会参与司法的形式。可以通过组织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团旁听庭审,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参与诉讼、监督诉讼。

  (四)改革普法宣传,促公信。

目前,我国的普法宣传还停留在“以案说法”、“漫画说法”“法制标语”、“宣传板块”等一维宣传的层面上,可以说是法官、法院的独角戏,缺少互动性、及时性和灵动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宣传的需求。建议在下一步的宣传工作中能够利用新型载体,融入现代精神,不断创新宣传载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积极进行回应,解答疑问,寻求认同。

2、与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联系开办“法官、法学专家、公众大辩论”栏目,邀请知名法学家、社会学者、公众代表,参与对争议法条、热点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大辩论,宣传法律,解读诉讼。

3、谱写旋律优美、易于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摄以法院、法官为正面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务求立意新、情节引人;不断吸收现代新闻炒作方法,应用于法制宣传和树立司法权威,从而努力达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会新气象。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范文二

县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成立课题组,由XX院长任组长,XX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室主任及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室具体负责调研活动的相关工作。课题组通过多次召开由人大代表、律师、群众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在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做法

(一)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动真格。首先,强化了审判流程的节点管理。合理划分立案庭和其他庭室职责权限,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通过对各个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规范了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其次,强化了庭审监督机制。由院长临时召集审委会委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旁听案件,对法官、书记员和值庭法警的庭审表现现场打分,纠正不足,促进改进和提高案件质量。再次,强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完成了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该系统具备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质量考评、审判质效管理等各项功能,大大提高了审判管理的效率;新购买了画面清晰、音质纯正的监控系统,配备了高端扫描仪和录音录像系统,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四个同步”,为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庭审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在建立司法责任机制上做文章。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坚持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办案部门、每个办案环节和每个办案人员,紧紧围绕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增强司法水平为目的,进一步明确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切实增强合议庭及法官工作责任感,有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三)在践行司法为民上有作为。一是擦亮便民服务窗口。为满足群众的不同诉求,在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分别设立了一系列服务窗口,在审判楼大厅设立了首席值班法官,并制定了岗位责任、服务承诺等制度,规定来院立案、信访的,分别由立案大厅、信访大厅相关窗口进行接待,其他人员由首席法官接待,确保各类来院人员都能及时得到面对面的接待、引导、答疑,真正实现便民诉讼无缝隙、司法服务零距离。二是实行双轨制立案。在“大立案”模式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直接到法庭起诉的,先由法庭接受诉状等材料,然后由法庭人员到法院立案大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以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注重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了诉前、庭前、庭中、判前“相结合”的调解机制,并总结出“四心”调解工作法,加大调解力度,力争案结事了人和。四是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提出的诉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判案件当事人,可先行立案,不先收费,切实做到既按规定办事,又体现以民为本原则。

  二、当前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一)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

1、审判的水平不够高。有些法官的审判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不够,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准,审判程序不合法,导致二审被改判发回。审判质量不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2、执行工作的成效不够好。法院内部存在“执行乱”的问题,执行过程透明度不高,少数案件执行失范,有的久拖不执,形成抽屉案;有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损害债权人权益;有的超标的执行,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3、队伍素质不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法官经不住考验,抵不住诱惑,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有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相互推诿,偏听偏信,草率定论;有的意志消沉,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拖延办案;有的大局意识较差,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为了追求一个单纯的法律价值而忽视了裁判的社会效果,忘记了一个法官应具有的道德良知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来自法院外部的制约因素

1、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方面,部分当事人边诉讼边信访,人民法院维稳、信访压力大,一线法官办案压力突出。另一方面,信访积案化解难,成本高,有些信访积案,已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多次评查,县、市有关领导也多次出面做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但其仍反复上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

2、人民法院取证执行难。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时常常面临被调查取证对象的不配合、推诿或抵制,案件送达难,尤其是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较为困难。有的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藏、转移、出售被执行财产,抗拒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不择手段采取“拖”、“赖”、“躲”、“逃”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法院经常找不到人,也不知道其财产下落,使案件无法执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3、公众对法院司法有微言。归纳起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作为”问题。反映有的法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立案不办,该判不判,诉讼效率低下。二是“乱作为”的问题。反映有的法官不严格司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有的违法干预办案,插手他人承办案件的处理。三是“不文明”的问题。反映有的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在司法办案中态度粗暴,出言不逊,形象不佳。

4、司法环境不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种非法干预屡禁不止。少数地方官员在“过问”、“监督”的名义下,出于各种目的,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进行不当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社会法治水准不高,公众的法治观念不强,各种暴力抗法行为屡有发生,

  三、有关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筑牢司法公信的思想根基。一是要树立司法服务意识。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既要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探索利民之策。三是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四是要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促进“三调联动”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提高法院干警综合素质,夯实司法公信的队伍基础。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第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关,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桂渐;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诫勉谈话和廉政保证金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第三,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一要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会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二要规范庭审行为。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三要向“执行乱”开刀,让执行更有力。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四要依法高效处理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法院公信力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第四,加强学习,更新知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对法官队伍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学习,这才不至于落伍,才可达到宋鱼水式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

(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夯实司法公信的核心基础。公正司法是法院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之所在。一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三是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四是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监督把关作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四)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筑牢司法公信的群众基础。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着力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建立完善信访终结制度,依法打击无理重访、缠访和闹访。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效果。

(五)推进阳光司法,增强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法院应及时了解并满足社会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业绩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二是强化司法活动中的民主氛围,不断推进司法的社会化。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法院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三是正确接受和应对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法院、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健全法制,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规范对有关未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遵循的尺度,规范对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把握好大要案、判例适用的宣传尺度,确定新闻报道不得干涉公正审判权。要求新闻媒体在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让公民了解司法,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贬低司法的行为,不能一方面践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行为,又指望司法给予公正守护;改变现行诉讼时找关系(不信任司法公正),否定法制的社会文化和诉讼心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实现通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信赖国家司法,发挥新闻媒体在司法公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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