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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调查报告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6-05-30 阅读: 1.78W 次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以下是范文稿小编搜罗的案件调查报告,欢迎参考和借鉴!

诈骗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信用卡消费已经逐渐取代现金消费,成为当代年轻人最喜欢的一种消费方式。但是不可否认,伴随而来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天小编整理了1篇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首先是审核程序不规范。在办理信用卡入口审查不严。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环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某的申办请求。

其次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业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审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统一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恶意透支后,需经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银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银行仅仅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即便是上门催收,也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案件调查报告「二」

随着我区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中不可缺失的有效裁体,已日益成为合法生产经营者体现诚信的载体。但不容忽视或乐观的是,合同也正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作为牟取不义之财的犯罪手段。且渐显上升趋势。根据对高新区今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统计,仅2009年以来,高新区经侦大队受理了合同诈骗案件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5%。

  一、案件分析

通过对我区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分析,我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财物显示自己有履约能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在生意场上,生意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都比较谨慎,一般不见钱物是不会轻易发货的,但尽管如此,犯罪分子还是挖空心思,投其所好,以借他人的财物来显示自己的实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证件,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证件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如大队侦办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犯罪嫌疑人田某正是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实施欺诈行为,进行牟利。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骗,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如经侦部门近期办理的牛某合同诈骗案,牛以能够提供低价钢材为由,骗取某公司信任,与其签订了价值两千万的供货合同,但在提供了六百万的货品之后携款逃匿。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在鉴定合同,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携款逃匿。如近期大队侦办的李某合同诈骗案,工程转包商李某在骗取多家公司的工程承包保证金后携款逃匿。

如上所析,合同诈骗在整个诈骗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被骗额、损失额,都占主要位置,造成这种状况是由诸多主客观原因造成的。

首先,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为了适应商品交易便捷的需要,国家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形式条件逐渐放松。在签订合同时,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不予干涉,这导致了合同签订方式的自由,当事人选择何种形式的合同,是否需鉴证、公证,由当事人决定,而当事人为了节减费用,往往不采用签证、公证的形式。几十万、几百万标的的合同,只凭几句话、几张纸就行了,不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给诈骗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其次,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没有统一的合同法,对违反经济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两者间的区分,没有相应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合同诈骗常常披着经济纠纷的外衣逃避法律的惩处,许多不法之徒也就铤而走险玩"擦边球"。

再次,合同诈骗极具隐蔽性,非法获利性大,为多数诈骗分子所首选。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极易混淆,因此利用合同诈骗隐蔽性很强,易得手,经济合同标的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利益性很大。

另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也导致合同诈骗的泛滥,某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往往忽略了资质调查,盲目轻信,被某些不法之人利用,成为了"挡箭牌"和"保护伞"。

  二、防范合同诈骗的对策

  (一)针对当前合同诈骗案多发的治安形势,为维护辖区经济社会稳定,我公安经侦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创新意识,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斗争,及时攻破影响大的案件,振慑犯罪,遏制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严厉打击经济诈骗犯罪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的重要职责,而经济犯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犯罪,且犯罪手法不断多样化。因此,我们要在认真分析合同诈骗犯罪的新手段、新特点的情况下,要适时把握合同犯罪发展变化趋势,吃透法条精神,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集中警力,确定时间,积极行动,在上级的领导下深入开展以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一些对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严重的案件,要迎难而上,坚决予以突破。对此,立案的案件和未报的现案,该立案的要立案,并迅速组织侦破。工作中,要排除一切干扰,一查到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打早打小遏制合同诈骗犯罪的滋生蔓延"。

2、加强基础业务和专门手段的建设,推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工作的长期发展。当前,合同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仍需大量准备工作,如果情报资料、阵地控制、秘密力量等运用的好,就会及时掌握犯罪的动态,对及时侦破合同诈骗案件起重要的作用。

3、加强经侦协作力度,互相支持,互相沟通信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是侦破合同诈骗案件,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过去我们也经常遇到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外地公安机关有的由于本位主义思想,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协助案件中不积极,甚至持不合作的态度,给侦破合同诈骗案件带来及大困难,因此,必须加强经侦协作力度,改变过去的状态,对侦办合同诈骗案件尤为重要。

4、加强宣传力度,不断给企业"上课"。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人们的法律知识也在增加,被骗意识普遍增强,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旧的观念与体制根深蒂固,有的企业特别是老企业仍然依据传统观念办事,他们的思想,经商意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其法律观念淡漠,而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更加高明,欺诈性更强、常常使人防不胜防。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和上课,使他们尽快转变观念。提高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能力,揭穿诈骗犯罪分子的伎俩,及时了解犯罪分子新的行骗手段,在经济交往和活动中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骗局,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5、加强经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实战能力是侦破经济案件的根本保障。一是加强政治建警,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广大经侦干警的头脑,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使经侦队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政治方向,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在加强廉政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民警抵制各种腐败和诱惑的能力。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包括短期培训班、脱产学习或请专家授课,把有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讲授,做到简明易懂,学以致用,尽快培养出一批经侦工作的专家。三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

  (二)对于辖区经济主体,我们建议:

1、加强防骗意识的修养,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增强明辨真假是非的能力,克服贪图小利的思想。

2、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管,明确法人单位与具体承包人或业务人员的责、权、利关系。

3、注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谎言,以慎重的态度签订合同,切实搞好合同对方资信度的调查。

4、加入社会防范体系。法人单位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时,可以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到场,可能的情况下,可借助于合同公证、鉴证的形式来了解和约束合同对方,保证合同的履行。法人单位还可以参与全国各城市普遍开展的金融票据查询服务系统,谨防利用金融票据诈骗。

5、对于购销合同,尽量采用货、款两讫的形式,减少拖欠,铲除合同诈骗滋生的温床。

合同诈骗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而且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给这种犯罪方式提供新的空间和犯罪手段。公安经侦部门必须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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