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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8-05-07 阅读: 3.01W 次

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客观上只能隐蔽、非法生产、流通、交易。以下是范文稿小编搜罗的案件调查报告,欢迎参考和借鉴!

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3 月16日至1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带领下,对全县禁毒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组分别听取了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禁毒工作的汇报,实地了解横溪、白塔派出所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召开禁毒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实现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和深入开展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禁毒各项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20 多个单位为成员的县禁毒领导小组,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禁毒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县的禁毒工作。各乡镇(街道)也相继成立了禁毒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县财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为禁毒工作提供了一定的财力支持。制订《县乡镇(街道)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派出所有关禁毒工作要点》、《XX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等制度,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县委、县政府还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了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深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禁毒图片展、印发宣传资料、张贴警示标语、开展禁毒知识竞赛、公开销毁毒品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提高了全民防毒、拒毒意识。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利用每年的“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 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在县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县公安局、教育局通过 “警校共建”、“禁毒图片巡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积极筹建永久性毒品预防教育基地和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1所,提升了宣传教育效果。

(三)严打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毒品蔓延。公安部门始终坚持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有效减少毒品流入、供给的主要途径,始终保持对涉毒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2007年以来,全县共破获涉毒犯罪案件40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49名。其中,刑事拘留45人,逮捕37人,移送起诉34人;查处吸毒人员122人,新发现102名,治安处罚100人,缴获各类毒品624.14克,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蔓延。对全县100余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网上列管,强化动态管控。共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案件5起、刑事案件1起,查扣各类非法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10余吨。

(四)推进社区帮教,实施戒毒康复工程。县政府逐步健全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组建社区帮教队伍,确保戒毒模式改革顺利过渡,使戒毒康复工作在管束、矫治和救助吸毒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发挥,特别是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点筹建工作稳步推进。2007年以来,全县共作出各种戒毒决定54人,社区戒毒决定20人,强制隔离戒毒28人,劳教戒毒6人。此外还对22名原吸毒帮教对象作出责令社区康复决定。全县吸毒人员在控率平均保持在80%左右,吸毒人员平均强制管束率达到38%,两年来,达到三年戒断标准的有3人,连续三年实现本地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县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禁毒宣传教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推进社区帮教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县仍存在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多、吸食新型毒品呈蔓延趋势、禁毒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防控体系薄弱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禁毒形势仍然严峻。一是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多,毒品在地域上不断扩展。截至2008 年底,我县在册吸毒人员从1999年的8名迅速增加到220名,涉毒乡镇从1999年的4个扩展到17个。二是吸毒群体不断扩张。目前,吸毒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但已有个别村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个体企业主涉嫌吸食毒品,吸毒已在不同层次、类别的人群中逐步蔓延。三是“以贩养吸”现象突出,吸食新型毒品呈蔓延趋势。目前,我县流动的都是零包毒品,不仅满足了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的需要,也为以贩养吸的零包贩毒人员提供了“生存”条件。这些人绝大多数因吸毒倾家荡产,生活无着落,就依靠从事零包贩毒,获取吸毒资金。我县2007年以前主要涉及的是传统毒品(海洛因)。2007年以来转变为以吸食新型毒品为主,毒品种类涉及市场上常见的新型毒品,如冰毒、k粉、摇头丸等。据统计,2007年至2008年,在新滋生吸毒人员中有88人是吸食新型毒品,占新滋生吸毒人数的84.6%。四是吸毒场所更加隐蔽。吸毒场所开始从原先的迪吧、ktv转移到宾馆、酒吧、网吧等场所,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禁毒机制还不够健全。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领导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禁毒工作是公安政法机关的事情,与本单位无关,对工作支持、配合不够。禁毒成员单位没有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工作,仍然存在公安部门单打独斗、孤掌难鸣的局面。二是禁毒成员单位职能分工不明确。县禁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不明确,职能优势未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毒的力度不够,影响了禁毒工作的整体效果。三是考核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县综治考核中缺少具体、刚性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政绩评价体系尚未形成,禁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没有真正落实。

(三)禁毒防控体系薄弱。一是宣传教育不深入。禁毒宣传主要集中在县城范围,乡镇尚未全面开展;禁毒成员单位对日常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常抓不懈;宣传方式比较单调,缺少有效宣传载体;宣传对象的层次不够分明,重点不突出。社会禁毒氛围不够浓厚,群众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社会帮教不力。我县吸毒人员在控率低、失控率、复吸率高。各乡镇(街道)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管措施不力,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不定期尿检等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缺乏有效的尿检帮教管理办法,帮教、尿检停留在档案、文字中,使“四位一体”的社区帮教措施流于形式。三是涉毒犯罪打击力度尚需加强。公安部门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酒吧、网吧等易涉毒场所的管理还留有死角;公安部门毒情线索不够畅通,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毒品案件因毒贩拒不交代或者旁证不足,最后难以认定,影响打击效果;毒品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趋势明显,多数毒品交易采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但我县禁毒大队的技术装备滞后、经费不足,难以适应缉毒侦查工作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保持高发势头,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处于高位状态,因此,为准确、有效依法严厉惩处严重毒品犯罪,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针对近几年受理的毒品案件呈现的特点、问题,进行梳理,把审理好毒品犯罪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做好审判毒品案件使命感。

(一)审理情况

2010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64件,其中毒品案件9件,占受理案件的14.1%;2011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72件,其中毒品案件5件,占受理案件的6.9%;2012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83件,其中毒品案件19件,占全年受案的22.9%;审结81件,毒品案件17件,占结案率的21%;2013年上半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8件,其中毒品案件10件,占受理案件的26.3%;审结25件,毒品案件7件,占结案率的28%。

以上三年半内,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257件,其中毒品案件43件108人,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6.73%,毒品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在43件108人当中,女性13人,占1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共92人,占到84.67%;其中小学、文盲47人,占43.5%;初中45人,占41.17%;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6人,占14.8%,全部为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累犯、再犯、前科、吸毒人员64人,占59.3%;其中吸毒人员为29人,占总人数的31.5%。

(三)审判情况

一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26人、无期徒刑28人、有期徒刑48人。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1. 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呈持续增长的状态。如2010年受理的马自胜、马忠明、马怀英、景录德、谢光秀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1366.6克;2012年受理的马海路、赵正彪、马国民、马亥牙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27.958克,麻古200粒净重19.124克;2013年受理的金宁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2709.244克。

2. 累犯、再犯、前科、吸毒人员所占比例大。108人毒品犯罪人员当中,上述人员为64人,占到59.3%。其中吸毒人员29人,占31.5%。

3. 共同犯罪比例突出:43件毒品犯罪案件中,12件为一案一人,占收案27.9%;2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31件,占收案的72.1%。共同犯罪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有的甚至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如林吉全、杨树花、鲍志南、黄文科、李顺宝贩卖、运输毒品案,存在乡亲关系、夫妻关系、甥舅关系。

4. 毒品藏运手段狡诈诡秘:为逃避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嫌疑人藏运毒品的手段多样化,交易方式繁杂多变。原来毒贩主要通过火车、汽车和飞机携带毒品,现在则采取人毒分离的方式藏运毒品。比如将毒品伪装成糖块、奶粉,有的将毒品装到普通的茶叶袋中后,再进行密封等,一般人如果不是特别注意,根本不知道是毒品。

5. 以贩养吸成主要目的:有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因此唯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更加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因此,由以贩养吸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如本院受理的唐道辉、向贤波、袁明建、苟晓莲、刘巧贩毒、运输毒品、窝藏、转移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苟晓莲为吸毒人员,一次出资16万元购买毒品,法院最后根据现有证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苟晓莲有期徒刑十五年。

6.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仍然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毒品类型,同时,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传统毒品海洛因具有成瘾性强、吸收快、精神刺激异常、贩卖后获利大等特性,因而成为吸毒者和贩毒者吸食、贩卖的主要毒品类型。

  三、毒品犯罪现状之成因分析

(一)利益的驱动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

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客观上只能隐蔽、非法生产、流通、交易。当毒品在一个地区蔓延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形成地下交易市场。毒品犯罪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特殊经济犯罪。由于西宁地区毒品与境外及境内云南、广东地区存在着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交易价格差和源源不断的“市场需求”,为了获取非法暴利,毒品犯罪人员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作为暴富的捷径,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铤而走险。

(二)收入的巨大差别性是毒品犯罪的经济动因

经济原因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统计结果反映出毒品犯罪的罪犯基本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人员,上述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人员达84.67%,这些人员很难获取工作机会,又不愿从事脏、累、报酬低的临时性工作,在毒品犯罪高额利润或者高额“工资”的引诱下走上了毒品犯罪的不归路。另外,有一部分人不慎染上了毒品,为了维持吸毒高昂的开支,不得不参与毒品犯罪,以贩养吸,为寻求经济来源维持生计或满足其享乐而参与实施毒品犯罪,这是毒品犯罪居高不下的经济动因。

(三)个人思想的蜕变性是毒品犯罪的内在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方面受到西方国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另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而来,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理渐渐地形成。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毒品犯罪的非体力性和高额回报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毒品犯罪,进而深陷毒品犯罪泥潭不能自拔。

(四)强烈的成瘾性是毒品犯罪的心理动因

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吸毒者“一日吸毒,终生难戒”;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竞争的社会,人们普遍感到心理压力大。一些人由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面对挫折难以承受,内心苦闷焦虑,在绝望之中开始接触毒品,希望借助吸毒缓解心理压力、寻求精神解脱、规避烦恼,而毒品的巨大毒害性使得吸毒人员产生生理与心理的依赖,而且心理上的依赖更难以根除。一旦染上毒瘾后戒断率极低,在成为瘾君子以后,为满足毒瘾和高昂的毒品消费开支,利欲熏心,不得不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导致恶性循环。这也是毒品犯罪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五)法律的滞后性是毒品犯罪的客观原因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吸食毒品罪,对吸毒者采取的治安行政处罚根本无法遏制吸毒者的行为,这使大多数从事毒品零售的人,因持有的毒品数量少而无法判断他们持有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还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从而使毒贩借助法律对吸毒者的空白而得以逃脱。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也没有从根本上摧毁罪犯从事贩毒活动的经济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虽然并处没收财产,但很难确定或界定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虽并处罚金,但很难收缴罚金。这些情况造成犯罪分子的财产如存款、房子、车辆等未得到彻底罚没,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致使一些人产生了“杀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甚至几代人”的念头。

  四、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合法与特情引诱之间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特情引诱方法侦破的案件逐年增多。特情引诱我国现有立法并无明确规定,自然有“违法”之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常要面临是坚持程序合法原则还是适用特情证据的问题,如闵进虎、马艾为四贩卖、运输毒品案就存在此问题。

(二)毒品数量可否以纯度折算的立法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近年来,随着实践中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不断出现,为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慎用死刑刑事政策,2007年12月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做毒品含量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其他刑罚的案件,甚至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大量掺假可能的毒品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含量鉴定,使得这些案件难以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并因此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平等,如马文明、马忠良贩卖、持有毒品案,在马文明住处查获疑似毒品3326.9006克,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合计净重1809.3936克,部分毒品纯度很低,未鉴定毒品成份合计净重1517.507克。已检出1809.3936克含有海洛因中,有证据证实仍大量掺假。又如马福明非法持有海洛因710.696克,其中大量掺入脑复康,没有纯度鉴定。

新型毒品的出现对法院定罪量刑的影响。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由于我国现有立法中没有就新型毒品的范围及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对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都存在不统一问题。

(四)对被告人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如何评价的问题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起获或收集重要证据,对定案起到重要作用的,虽然不能认定为立功,但确定是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如罗由布、马仲华运输毒品案,罗、马共同运输毒品195.8克,纯度为92.2%;罗由布单独运输毒品一起。罗由布单独运输的这一起是从甘肃省积石县前经西宁途中,发觉有人跟踪,遂将毒品扔到路旁继续前行,后在西宁朝阳收费站处被查获。次日,罗由布带领侦查人员在丢弃毒品的地方查毒品海洛因306.7克,纯度为48.16%。根据罗由布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罗由布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起获毒品,对定案起到重要作用,应从轻处罚。本院一审判处罗由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二审法院复核,核准死缓。

(五)对立功把握的问题

对立功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审判实践中有时也是难以掌握的,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的首要分子、主犯,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如马自胜、马忠明、马怀英、景录德、谢光秀走私、运输毒品案。公安机关先行抓获马忠明,马忠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同案犯马自胜;马自胜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了同案犯马怀英,二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此一、二审法院认识是一致的,但功是否足以抵罪一、二审法院有不同认识。一审法院认为,马忠明、马自胜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走私、运输海洛因1366.6克,纯度为41.1%,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死刑,判处马怀英无期徒刑。而在二审期间,马忠明又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破获该起案件,查获毒品408克,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认为马忠明,马自胜有重大立功表现,分别改判马自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马忠明为无期徒刑。

(六)证据的问题

因取证不到位或证据缺失导致不能准确、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如何永本案,只有何永本是供述乘班车从四川运毒到兰州,又从兰州乘出租车到西宁被抓。侦查机关未获取相关运输的证据,如何永本乘车的票据、沿途收费站监控录像等,因取证不到和证据缺失,不能准确定罪量刑,不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客观上放纵犯罪分子。

(七)量刑失衡的问题

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一个幅度;三至七年为一个幅度;三年以下为一个幅度。以本院受理案件为例,如马苏力尼持有毒品案、牛建国持有毒品案、冶元保持有毒品案、马文明、马忠良持有毒品案,上述4案。分别持有毒品海洛因为1734.938克、599.2克和冰毒49.61克、876.8克(累犯)、1849克(大量掺假),量刑分别为无期、无期、十二年、十五年,从量刑看存在失衡的问题。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方面的,也有司法方面,缺乏一套相对独立的科学量刑规则,这是主要原因。

  五、对毒品犯罪案件审理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修改现有刑法有关规定,规范“毒品纯度折算”

明确规定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下,应当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或折算,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应当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范围及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折算方法,统一追诉和量刑标准,以保障司法机关在追诉此类犯罪时有法可依,做到罚当其罪。

(二)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统一认识

要明确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裁判任何案件的基础就是事实、就是证据。尤其是在证据采集等方面统一协调。市院就近几年审判的毒品案因证据收集不到位,证据缺失导致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利的案例汇总,与公安、检察机关商谈,以此提高办理毒品案件的质量。

(三)制定西宁市法院毒品犯罪量刑的指南

普遍反映近几年毒品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多,个案毒品案件情况复杂且新类型毒品案件不断上升,导致部分案件量刑差异较大,各基层法院也迫切需要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加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就此问题需摸底调研,尽快出台西宁法院毒品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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