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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案件调查报告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4-10-05 阅读: 2.97W 次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以下是范文稿小编搜罗的案件调查报告,欢迎参考和借鉴!

暴力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14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二、暴力袭警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三、防范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案件调查报告「二」

  一、袭警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暴力袭警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除了袭击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外还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门滥用警力使民警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不自觉将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群众的对立面,加深了公众对民警的不满;袭警者对社会、政府和法律不满,很容易转嫁到进行社会管理的民警身上;舆论的错误引导和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丑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能力欠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

北京青年杨佳于2008年7月在上海制造了血腥袭警案,其起因是由于杨佳涉嫌偷盗自行车与警察“发生了些不愉快”,杨认为对方说话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场,后者到场后更是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杨佳事后陈述,督察说的话令自己刻骨铭心。杨佳暴力袭警就属于典型的报复型。不可否认,在我们的警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以管人者自居,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职权、警匪勾结.

(二)执法权限的不明确,非警务活动过多

在目前的中国,警察的职责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警察就像社会建设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警察除了法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地方在政府给安排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等大量非警务性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会转型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法律“灰色”地带,同时也是利益冲突的聚焦点。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质较低,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而这些问题又都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自然地将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作为利益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甚至引发冲突,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激情型暴力袭警最突出的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维持秩序的警察往往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参与人群因自己的诉求不到满足往往是群情激愤,很容易将这种不满,甚至是愤怒转嫁到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袭警。

(三)新闻媒体的“丑警”宣传误导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对大众心理有导向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以我们感觉到的方式进行,也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进行。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在报道一些民警执法有瑕疵或有争议的事件时,有意片面扩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节,甚至进行一些捕风捉影、不切实际的报道。这些报道将社会舆论引向与警察作为社会守护者这一传统形象相背离的一面。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对警察的态度开始变化,态度决定行为,其根本的结果就是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加大。而作为旁观者,同样会将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处罚的人或与警察有争执的人,而不是警察群体,也不去拷问理由。当事人和旁观者带有偏见的言语和行为又恰恰迎合了媒体追求高收视率的心理需求,新闻媒体的失真报道又对大众心理已经形成的警察丑化印象造成一种强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的结局就是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别差,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规范操作性不强

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将威胁、袭警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其中法国刑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其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群体作为国家专政机器的特殊性和执法高风险性,对袭击者定罪量刑起点过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袭警犯罪的成本较低,起不到刑罚应有的特殊预防作用。

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15种情形,但对何时可以使用枪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不够详细,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了限制,往往在开枪和不开枪之间犹豫摇摆,错失良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五)对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案件查处不力

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暴力袭警案发生后,领导往往出于害怕新闻媒体的过分追踪报道或袭警者家属的聚众上访闹事造成不利政治影响的考虑而采取息事宁人片面追求稳定的做法。大多数情况只是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或刑事责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谩骂、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对投诉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处违法违纪的民警,但对诬告民警的,却很少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对民警也没有相应“说法”。这在客观上既损害了警察执法应有的权威,也放纵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袭警违法成本过低,也给那公众心理造成一种替代性强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袭警案件。

  二、预防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在和平时期,警察是最危险的职业,每天都面对着流血牺牲。同时也是最辛苦的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有时甚至一连几天都回不了家,在危难时刻始终冲在第一线的职业,如四川汶川地震、西藏榆树地震抢险一线都活跃着警察的身影。因此,要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等各种媒介及时宣传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宣传公安民警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流血牺牲的英勇事迹,取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创造一个良好执法环境。完善相关立法,细化警务操作规范

在欧美大片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犯罪分子将枪口对准追捕警察时,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于,袭击枪杀警察是大事儿,在这些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枪杀警察才会被判处极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市民若是认为警察处理“太过分”,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出现轻微推搡动作。那警察就有权掏出手枪,要求当事人双手抱头蹲在地上,随后再以袭警罪提出起诉。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相关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幅度。

从我国当前复杂的执法环境、暴力犯罪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立足实战需要和保护民警需求,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细则。在警务技能训练时,进行各种情形的模拟实战练习,使警察正真知道枪支该如何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确警察职责,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首先,警察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切实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针对在日常治安管理、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规范执法程序,适时组织民警展开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在日常治安管理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一定要加强,要多站在群众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

(三)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和战术技能

首先,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随时都有与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从实战需求出发,加强民警警务技能训练。一是加强民警体能训练。体能是基础,是完成各项技战术动作的平台。体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单位组织的强化训练外,更重要的是引导民警形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二是根据实战的需要,以实用为原则开展训练。针对不同的勤务模式,尤其是暴力袭警频发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器材,通过各种情景模拟、实战对抗、比武竞赛等多种形式及不同场景下突发警情处置训练,尤其要加强战斗小组和小组间的配合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三是加强调研,创新战法。针对处警中遇到的新情况,利用配备的新装备,结合全国近期典型案例,不断创新战法,加强战术配合,提高处置水平。四是加强民警临战心理素质培训。警察临战心理素质的提高,势必会对复杂执法环境下警察技能与相关素质的有机结合与有效发挥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涉枪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计后果,这就要求民警应具备较强的临战心理素质,有效利用各种技战法擒敌制胜。

(四)依法严惩袭警者,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暴力袭警行为更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袭击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案件调查报告「三」

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民警执勤中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血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现就暴力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暴力袭警现状及类型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而美国2014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暴力恐怖类。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2010年至2014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五)聚众滋事类。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态势。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人员成分复杂、持续时间长,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激进。一旦局面失控,往往会演变为“打砸抢”事件,处置民警极易遭到围攻,受到伤害。

(六)公然挑衅类。少数群众面对民警执法,无理取闹,对民警撕扯殴打,侮辱谩骂,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极其恶劣。5月7日,深圳一对母女乘坐地铁时拒不接受安检,侮辱谩骂处置民警达18小时,并打伤3名民警。

  二、面对暴力袭警现象的困惑

屡次发生以身试法、暴力袭警、挑衅执法权威、侵害法律尊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对造成轻微伤害的,仅将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刑,无法凸显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过于复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情况、2种不得开枪的情形、2种停止开枪的情形,内容很具体,但过于繁琐,不利于实战应用。在美国,警察开枪只需遵守四点规定:1、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2、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3、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4、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香港,警察开枪也只需遵守四个条件:1、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3、平息骚动或暴乱;4、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另外,香港警察将执法中遇到的抵抗分为“心理威胁、口头不服从、消极抵抗、防卫性反抗、恶意攻击、致命攻击”六级。一旦遇有暴力袭警行为,武力使用手段自动上升一级。

(二)政策扶持不够。一是职能过于宽泛。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开展了频繁的非警务活动,倡导“四有四必”等无限制服务。非警务活动虽然短时间内树立起公安机关“亲民”形象,但长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职能,影响执法威信。二是权益保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定》,对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引发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益等予以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多注重事后保障、忽视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经济待遇与承担的任务和压力不适应。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有保障,但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特殊训练保障尚存不足。

(三)装备配备不规范。一是武器警械配备不到位。目前,实行的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虽然保证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执勤民警的安全,在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时没有绝对优势,导致民警频繁遭受袭击。二是应急装备配备不全。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接处警、巡逻防控车辆的车载装备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袭击,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四)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危机意识淡薄。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思想准备不足,敌情意识不强,既容易贻误战机,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伤亡。二是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体能、轻谋略,重形式、轻应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由于实战训练不足,难以通过大量反复的动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条件反射,面对歹徒时自我保护意识、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实战训练不足。缺乏常态性的盘查、堵截、抓捕、强制带离、突击攻坚、武器警械使用等实战训练。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时出现打不准、不敢打等现象,需要执行任务时出现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五)公共关系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后果

(一)割裂了警民关系。暴力袭警作为文明法治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任其发酵,极易引发效仿,使个例成为常态,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会导致群众误以为抵触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也是维权。另一方面,会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认真履职的积极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

(二)恶化了警媒关系。戈培尔有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当今时代,如果暴力袭警这样一件错误的事情被媒体作为热点反复炒作,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诱导群众将错误视为“正确”。同时,媒体报道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压力,导致在提供新闻资源时更加谨慎和抵触,影响了警媒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国正处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民警的职业归属感,撼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四)践踏了法律尊严。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助长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如不敢于处罚、不从严查处、不严厉打击,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六)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暴力袭警事件,不仅给当事民警造成了身体伤害,更对起本人以及周边民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果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其执法思想、作战锐气和工作斗志必然受到冲击,工作起来顾虑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应对处置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设立袭警罪,保护民警人身安全,创造健康执法环境,防止袭警行为蔓延。二是用好现有法律,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借鉴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简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警自我防护意识训练、自我防护能力训练、技战术训练、装备应用训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常态化,落实公安机执法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强化装备配备使用。为基层民警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相关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民警正确使用武器警械,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检查监督。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力度,整改隐患漏洞。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和重要职责。发生问题的,倒查追究责任。

(六)强化案件侦破。对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重点督办。要与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惩治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执法权威。

(七)强化民警维权。加强民警维权组织和维权力量的建设,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加大对伤亡民警、家属的慰问和抚恤力度,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加强警务宣传,推进警务公开,弘扬主旋律。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正确运用媒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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