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
但单位在今年的7月份才跟我们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是半年。
单位只帮我们买回今年5、6月份的社会保险,至于05年7月到今年的4月分的保险并没有给我们补买。我可不可以以这个原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不可以追讨回那10个月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呢?单位有没有权利要求我赔偿合同里规定的违约金呢?我所在的地方是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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