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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9-11-09 阅读: 1.62W 次

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的合同范本频道介绍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员工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员工不发生约束力,员工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员工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员工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员工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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