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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职工介绍信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08-12-23 阅读: 2.18W 次

全民职工介绍信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xx]73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xx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通知?规定,今冬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20xx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等问题另行通知。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确保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政府统一下达。对垂直管理系统由省下达计划,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平均负担比例。省直、中央驻郑有关单位计划下达方式,仍按过去办法办理。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各地可直接进行分配。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各省辖市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本辖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单位,探索成建制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对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同时,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xx?11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况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安置政策。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退役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

在分配形式上,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计划数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其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退字?1999?5号)文件执行。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作为接收和上岗的条件,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省民政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落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的通知?(?20xx?2号)执行。

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实行易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对用工的要求,抓好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的特点,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增强退役士兵的择业能力。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

化和专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受当地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加大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村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拒绝接收、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置工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全民职工介绍信20xx年的版篇二: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 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

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存档须知

一、 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 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 单位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四、 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注意:

1、人事档案务必于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2、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我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档案寄到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档案转存须知

一、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

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3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程序如下:

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

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存档合同,到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

特别提示:

(1)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可登录北京人才网()下载打印。

(3)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其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或个人存档,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二、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

1、委托存档单位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单位在合同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合同丙方签字;

2、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原个人存档卡、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档期间应缴纳的存档费,到档案管理中心填写《存档人员改类、改号登记表》,办理转存手续。

特别提示:

(1)《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可登录北京人才网()下载。

(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

一、 接收手续:

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

(1) 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2) 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3) 市人才档案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学生将协议交回学校等待派遣。

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委托存档单位如有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意向,须注意登陆北京人才网()查询有关通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市人才档案中心申报第二年接收需求计划。待人事局下达接收控制数后,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于第二年3~6月份按要求申报毕业生材料。经市人事局批准同意接收的,参照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接收程序办理。

二、 报到手续

毕业生在确认档案已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办理存档时须带齐以下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用人单位留存联);

(3)填写完整的存档表格及相关合同。

注意: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市人才档案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存档手续,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市人才档案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服务须知

一、 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二、 市人才档案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三、 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 市人才档案中心不具备管理存档人员子女户口的条件,为避免已落户人员生育子女后落户的困扰,请在申请生育服务证前,将本人集体户口从市人才档案中心迁出。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证明需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

一、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交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二、在我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管理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

2 、存档卡;

3 、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 1 份。

三、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档案工资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工资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

1 、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2 、档案管理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3 、档案管理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态,不负责进行变动。

二、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

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然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 、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 、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 、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 、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 、对委托代理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 、存档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且连续两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个档次的档案工资。 8 、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存档期间无工作、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

9 、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向接收单位介绍。

10 、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

1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

根据 2005 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 2005 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 16 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程序:

一、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知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报名者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及专业评委会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存档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盖章。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

书、职称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成绩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卫生系列(限医院现职人员)、卫生药学(生产流通领域)专业高级;高校教师系列(市教委规定范围内的民办院校教师),中专教师系列、技校教师系列、中小(幼儿园)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中、初级,符合申报条件的存档人员需在北京人事考试网上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根据评委会要求使用的专业申报表,认真填写。按照评委会的报送要求,提前一周将评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到市人才,由市人才审查盖章,并开出委托函后报送评委会。评审后由市人才做职称备案并发放证书。

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以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该专业评委会的要求为准。

职称考试报名请查看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人事考试中心的考试通知,查职称文件、网上报名、网上申报请登录北京人事考试网:( )

相关评委会的评审时间安排、联系方式请查看京人发( 2005 ) 36 号文件及附件。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毕业生转正定级管理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二、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三、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四、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 11 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五、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六、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

七、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八、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九、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 、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 、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 、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

全民职工介绍信20xx年的版篇三:印章、介绍信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电力招标公司

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印章包括公司印章、领导私印。

1、公司印章: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章、公司合同章、公司钢印等。

2、领导私印:刻有总经理姓名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效用、盖印方法

1、印章具有权威性和凭信作用。

2、盖印方法分:落款章、证件章、骑缝章、骑边章、弥缝章、封存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启用

1、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颁布启用文件。

2、公司批准成立新部门的正式文件下发后,方可刻制该部门印章。

3、各种印章均由办公室颁发,颁发时应留下印模并登记备案。(印章备案表见附件一)。

4、印章颁发的同时应下发印章启用通知的红头文件,在公司文件启用日期之前使用的印章视为无效。(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见附件

二)。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使用范围

1)以公司名义对上对下发出的公文,使用公司印章;

2)以公司名义对政府、税务、金融等机构行文、及上报有关材

料、报表等,使用公司印章,如有要求还需使用相应的领导私印;

3)以公司名义对全民机关、团体等单位核发的函件、介绍信、

证明材料等,使用公司印章;

4)公司所开展的各种业务,使用相应的公司业务专用印章;

2、使用程序

1)使用公司印章前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注明用印时间、用途、用印份数、印章名称、经办人等,由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一般事务性的用印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合同、下发文件及上报材料由总经理审批;(用印登记表见附件三)。

2) 用印人员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按批准的情况

盖印。

3)用印操作

(1)、印章管理人员对盖印内容负有审阅的责任,用印前应当认

真审阅、了解清楚,不能盲目盖章;

(2)、每次用印都应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介绍信和公司发文有存

根或发文登记,故不需在用印登记表上重复登记;

(3)、公司印章不得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使用应在办公室

内,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非得外出用印时应由部门经理注明原因,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携印外出。

(4)、原则上不得在空白凭证、介绍信、证明信、协议或合同等

上盖公司印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5)、协议或合同用印后应留一份原件存档(原件份数少时也应

留复印件存档);

(6)、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应认真检查登记表上的各项内容及

审批结果,确认无误方可盖印。

第五条 印章管理

1、 专人负责:公司印章及领导私印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公司各

类业务专用印章由指定专人管理;

2、 保管:

1)印章管理人员应安全保管各类印章,确保万无一失;存放印

章的地方应固定并加锁,用印完后应及时放回原位;

2)印章换人保管交接时,应在印章保管登记册上详细记录,并

由办公室主任监交;

3)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应负责任,对印章被盗

用或滥用造成的后果应当负责;

4)印章保管人员应按期保养印章,用印后及时清洁,保证盖印时

完整清晰。

3、印章使用责任

1)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签发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对不符合

用印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用印;

2)印章如有遗失,除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六条 印章的停用

1、因遗失而依法公告作废的印章于公告日起立即停用;

2、公司因名称变更、部门撤销、印章式样改变等情况需启用新

印章时,旧印章停止使用。

3、停用程序 :

1)办公室下发关于停止印章使用的通知,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

用的印模、停止使用时间并盖作废章和启用章的印模(关于停止××印章使用暨启用××印章的通知见附件四)。

2)办公室将停用的作废印章收回,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封存

的予以切边或存入档案封存,无须封存的则销毁。

第七条 介绍信、证明信的管理

1、介绍信、证明信是公司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联系事务或

某种事实的证明,开具时应严肃、认真;

2、填写时应问清介绍信或证明信的作用,确认被介绍人或被证

明人的姓名、身份、人数及所去的单位或部门,简明扼要地说明内容,办理的事情应具体、清楚地写明,必要时应注明有效天数;

3、填写完介绍信、证明信后,必须经过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盖

印,则为有效;

4、介绍信的存根与正件填写应完全一致,骑缝编号日期应用汉

字大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应保留,盖“作废”章;

5、使用人员因情况变化而未使用时应退回,退回的介绍信应贴

在原存根处并盖“作废”章;

6、介绍信存根保存期为五年。

附件一:

印 鉴 备 案 表

附件二:

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

各部门:

经公司××××字(××××)第×××号文件批准成立×××

部,××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或)因×××原因现决定启用××章。

印模:

盖在 内

(盖兰色印)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

用 印 登

记 表

附件四:

关于停止××印章使用的通知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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