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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项目策划书范文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07-07-29 阅读: 9.65K 次

一、谈判双方:

绿茶项目策划书范文

我方:

对方:

二、我方谈判团队组成人

主谈人:

决策人:

技术顾问:

法律顾问:

市场总监:

财务代表:

三、谈判筹码分析

1、我方优势

(1)绿茶产自美丽而神秘的某省,它位于中国的西南部,海拔超过2200米。在那里优越的气候条件下生长出优质切纯正的绿茶,它的茶多酚含量超过35%,高于其他(已被发现)的茶类饮品,茶多酚具有降脂,降压,减少心脏病和癌症的发病机率。同时,它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并对消化、防御系统有益。

(2)已注册生产清清品牌绿茶,品牌和创意都很不错,品牌效应在省内正初步形成。

(3)已经拥有一套完备的策划、宣传战略。

(4)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系列较为顺畅的销售渠道,在全省一知名连锁药房及其它大型超市、茶叶连锁店都

2、我方劣势

(1)品牌的知名度还不够,但相信此品牌在未来几年内将会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2)缺乏足够的资金,需要吸引资金用于扩大规模和宣传力度。

3、对方优势

(1)经营建材生意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资金,闲置资金比较充足。

(2)公司知名度高,经济实力强

(3)合作伙伴多,选择余地比较大。

4、对方劣势

(1)对保健品市场的行情不甚了解,对绿茶的情况也只知甚少

(2)对方有很高的知名度,一旦双方达成协议,为了自身的名誉和利益,不能轻易单方面撕毁合约。

四、谈判目标

1、最理想的目标:

传承企业原有形象。企业项目运作自主。维护长期合作。扩大我方品牌绿茶的知名度。获得不低于()万的投资资金,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解决双方合资(合作)前的疑难问题,达到合资(合作)目的。

2、可接受的目标:

企业项目运作采用商讨式,具有主要决定权。获得()万的投资资金,维护长期合作,解决双方合资(合作)前的疑难问题,达到合资(合作)目的。

3、最低目标: 企业项目运作采用商讨式,但具有主要决定权。运作短期合作,获得()万的投资资金,并且要求我方控股。

五、谈判进程

(一)具体日程安排

_______为第一阶段;

_______为第二阶段。

(二)谈判地点

第一阶段的谈判安排在______________

第二阶段的谈判安排在______________

六、谈判具体策略

1、 开局阶段策略

方案一:感情交流式开局策略。通过谈及双方发展现状及前景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把对方引入较融洽的谈判气氛中,这也是针对第一次进行商务谈判所采取的较好开局方式。

方案二:采取进攻式开局策略。因为双方的第一次合作,对对方的了解不是很深入,故由我方首先发言,表明我方的众多优势、渲染自己的实力,或是从侧面指出对方此行的必要性和对该合资合作的重要性。利于削弱对方的谈判地位,把握谈判的主动权。

2.中期阶段

1)层层推进策略。因为本次是双方的第一次合作,对双方合作的条件不能作深入了解,所以就先提出一组交易假设条件,向对方进行询问,最后在讨价还价中确定。本策略需得注意虚实结合,让对方难以琢磨你的意图。

2)突出优势。通过我方掌握的有利资料,突出己方的优势所在,强调我方能为对方所带来的最大的利益体。暗示对方若与我方打不成协议将会对其带来巨大损失。

4)把握让步原则。明确我方的核心利益所在,实行以退为进的策略,进行迂回战术,坚持底线。

5)打破僵局。合理利用暂停,分析僵局形成原因,最后可以通过夸赞对方的方式来打破僵局缓和气氛。

3.休局阶段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有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调整。

4.最后谈判阶段

1)把握底线,适时运用折中调和策略,把握最后让步的幅度,在适宜的时机提出最终要价,使用最后通牒策略。

2)埋下契机。在谈判中形成一体化谈判,以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达成协议。明确最终谈判结果,出示会议记录和合同范本,请对方确认,并确定正式签订合同时间。

七、准备谈判资料

相关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合同法》、《经济合同法》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际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若违

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违约方能够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无因果联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1、在合约有效期间与他方建立同一项目的合作关系;

2、不按照合约相关规定操作;

3、无经双方协议擅自修改或终止合同;

4、项目合作期间产生涉及双方利益的问题,未经协商一方擅自解决对对方造成损害;

5、合作双方若有一方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

6、若一方向外界透露双方合作相关事项。

7、上述违约情况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义损害,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行为都视为违约行为。

(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第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解除合同。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上述是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免责、解除合同的效果、货物保全等。

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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