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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4篇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1-10-07 阅读: 2.8W 次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

试用买卖合同4篇

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

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

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 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买卖合同(样式一) 试用买卖合同(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   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甲方允诺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一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将机械退还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成都市美声琴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试用买卖合同(4)

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和章,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原有业务往来,至XX年10月4日,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并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当天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但被告言而无信,三年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500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XX0.62元。

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对原告诉称中关于双方业务往来,XX年10月4日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至今分文未付等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XX年10月4日,被告方出具的承诺,未经双方对帐。XX年6月22日,被告通过成都加急运输退还了4台钢琴,原告应付被告退货款43100元。2、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而且合同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1、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的依据是被告出具的名为协议书的承诺中认定欠款75000元。被告认为未经双方对帐,但未向本院举证,被告主张退还四台钢琴的依据是被告XX年6月的销售情况中,有“退回拉威尔四台”样,以及被告的报销单中有“拉威尔钢琴返厂上车运输费40元”样,原告否认,经审查,该证据只是被告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主张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的依据是双方在1999年7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被告没有提出原告违反上述约定的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7月7日签订一份钢琴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100台拉威尔钢琴。至XX年10月4日止,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被告出具了名为协议书实为被告承诺书,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讼争的原因,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退回四台钢琴及原告先违约等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2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6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负担3650元,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及速递费100元,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银行:湖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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