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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汇率风险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23-04-10 阅读: 1.89W 次
  篇一:浅谈合同中的汇率风险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5期

浅谈合同中的汇率风险

摘 要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一直是合同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企业面对的众多风险中,汇率风险是普遍的、不可回避的风险。特别是在近些年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对汇率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就更有其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合同 管理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活动中,以外币定价或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以及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在用本币表示其价值时因汇率波动而产生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

合同期较长的进出口合同和涉外长期服务性合同。合同结算货币与合同方的本币不同,在合同期内买卖双方都会面临汇率风险,有可能是汇兑收益,也有可能是汇兑损失。如果两种货币汇率在合同期内出现较大的变动,那么企业就可能遭受较大的风险。

一、汇率风险概述

汇率风险主要有交易风险、经营风险和折算风险3种。

1、交易风险。也称市场风险,是指在运用外币进行的交易中,从合同签订之日到债权债务得到清偿这一期间内,企业由于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交易风险是一种常见的汇率风险,企业在以外币进行贸易结算、贷款或借款以及伴随外币贷款、借款而进行外汇交易时,都有可能产生交易风险。

2、经济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变动影响企业的投入和产出而使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和现金流变化的潜在风险。收益变化幅度的大小,

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对企业产品价格、销售数量以及成本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

3、折算风险。也称会计风险,是指将外币换算成本币时,因外币贬值而产生的外汇损失,一般体现为合并国外分支机构或外国资产的财务报表时,汇率变动对收益和资产负债科目的影响。

二、降低汇率风险的几种方式

鉴于汇率的随机波动性的难以预料,对于企业,要想准确地把握短期汇率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防范汇率风险的要旨就在于不去追求汇兑收益,而是踏踏实实地规避汇率

  篇二:外币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会计处理

外币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会计处理

作者:马敬堂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8期

关于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关规定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绝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外商投资已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内资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多数企业也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继续面临升值压力、按合同约定汇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等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及时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币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相关规定,外币投资统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相关规定比较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

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00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00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二、合同约定汇率核算外币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篇三: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 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 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的界限: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 明确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 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 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 调整的范围: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 考虑让利的因素

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单计价下业主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中标人为完成法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研究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有利于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建设各方行为。对于完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在此浅析一下清单计价下业主方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一、合同的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

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选择

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的责任权利不够公平合理,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件,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内推荐使用。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运用比较多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在条款设置以及条款内容上都更为合理详细。特别针对我国建筑行业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水平不足,提出极为详细的合同管理内容,促进发承包双方对于这些工作的重视。在质量控制以及验收保修这两块我国建筑行业最为重视的环节,也编制了详细的条款,通过合同来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总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及价格调整方面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契合,内涵更加广泛,也更与国际接轨,所以,建议业主在选择合同文本的时候,不要因循守旧,固守经验丰富却不够完善的老一套文本,而要与时俱进改变单纯凭经验管理,依靠行政协调的习惯,大胆尝试更加完善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降低工程风险。

二、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因此, 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包括: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由于现阶段价格来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来源。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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