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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的调查报告

推荐人: 来源: 时间: 2018-04-10 阅读: 1.57K 次

篇一:关于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刑事审判的调查报告

为了做好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审议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委查阅了两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部分刑事卷宗;邀请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区政法委领导对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区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击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交通肇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危害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快起诉、快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惩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两年来,我区法院共审理案件46件,共53人,其中有南通市肿瘤医院系列、案,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系列、玩忽职守案,南通市九圩港船闸管理所系列案以及虚开增值税票案,利用合同诈骗案等。他们在审理这一类商业贿赂案件时,能注意适用财产刑,加大追赃力度,既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又不让犯罪分子得到经济上的便宜。不仅如此,两院还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调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有力推动了我区反工作的深入,促进了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慎重审理少年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可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本该茁壮成长的幼苗却产生畸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公诉时,不仅指控所犯罪事实,还在庭审中,以宣读“教育词”形式进行帮教;人民法院少年合议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以类似谈心的方式审理案件。这种“惩教结合、寓教于审”的方法强化了法庭教育功能,消除了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更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孙军等三人抢劫一案的审理就体现了这种情与法的融合。庭审后两院还到学校对判决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希望他们走出过去的阴影,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以优异的成绩和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学校、社会。检察院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先后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四)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办案方式,通过庭前证据展示等庭前改革,大大提高了公诉案件的庭审效率。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刑事诉讼中两院牢固树立法定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的手段、程序合法。检察院在自侦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了全程录音录像,以客观、公正的手段将证据固定,也用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文明合法审讯下供述的犯罪事实;法院狠抓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逐步形成了一套秩序井然的案件审理流程,杜绝了不符合规定的超期送达、移送现象,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篇二: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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